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市瑞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年产万吨铝制品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镇江市瑞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市瑞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万吨铝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荣炳电子与精密制造产业园,租赁厂房约平方米,不新增用地。项目外购铝型材、浓硫酸、酒石酸、无镍封孔剂、金刚砂等原料,通过机加工、喷砂、阳极氧化等工艺,年产太阳能电池板框架、幕墙铝板、汽车行李架、汽车脚踏板、灯罩、医疗器械工具盒等铝制品共万吨。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江苏大学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阳极氧化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塔废水经过厂区内污水处理站线(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多级膜处理+蒸发结晶)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中表标准后回用,不外排,蒸发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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