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高资街道中科大新型高效农光复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市吉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高资街道中科大新型高效农光复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西斛村片区和水台村片区,拟利用现有约亩土地,装机容量交流侧约.,直流侧约.。项目拟安装单晶硅太阳能光伏组件块,采购的逆变器台。本项目升压站另行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
运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不外排;光伏组件冲洗水不得使用洗涤剂。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混凝土搅拌站,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表标准,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选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在居民点附近施工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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