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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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汇森生物设备镇江有限公司新建固定式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汇森生物设备镇江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汇森生物设备镇江有限公司新建固定式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规模:在厂区号车间北部新建座射线探伤房(含曝光室及辅房),同时拟在探伤房内配备台射线探伤机(台型定向机,最大管电压,最大管电流;台型定向机,台型周向机,最大管电压,最大管电流)。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号),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射线探伤房应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中的规定配备门机联锁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紧急停机按钮、监视装置、固定式场所辐射探测报警装置以及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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