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郑村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丰乐河下游1-10号沟区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歙县段(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丰乐河下游1-10号沟区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歙县段(一期)位于歙县郑村镇,为新建项目。总用地面积19.99hm2,其中永久占地3.88hm2,临时占地16.10hm2。项目主要由区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水生态修复工程两部分组成。本工程项目总挖方14.47m3,总填方14.47m3,无弃方。项目总投资约155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6500万元。计划20241月开工,20251月完工,预计建设总工期13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 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98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措施安排。

(五)依法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弃渣场级别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项目统一代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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