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查审批歙县大洲源水厂区域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项目基本情况

歙县大洲源水厂区域供水工程位于歙县岔口镇,项目主要由净水厂、输配水工程两部分组成。净水厂工程中心坐标东经118°4620.79″、北纬29°5258.80,主要由建构筑物、道路配套设施及绿化工程构成;输配水工程起点坐标东经118°4814.11″、北纬29°5325.06″,终点坐标东经118°3951.00″、北纬29°4932.79″,主要由输水管道以及配水管道建设构成。项目总用地面积10.66hm2,其中永久占地0.37hm2,临时占地18.35hm2。项目挖方总量4.27m3,填方总量4.27m3,无弃方,工程不设取土场、弃土场。项目总投资约392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748万元,20237月开工,计划20256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66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5,渣土防护率 97%,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 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措施安排。

(五)依法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项目统一代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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