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华润(镇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华润宝堰乡村振兴渔光互补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润(镇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华润宝堰乡村振兴渔光互补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鲁溪村、徐巷村、团结村等村境内,占地亩,项目包括个光伏区和个升压站,总装机规模交流侧容量.,直流侧.。本项目升压站的电磁辐射影响另行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生态环境科技咨询中心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区设置挡风墙、物料库存或苫盖,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商品混凝土,不设混凝土搅拌站;焊接采取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施工场地扬尘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表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冲洗、洒水抑尘等,生活污水经临时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运营期升压站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表限值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光伏组件冲洗水不得使用洗涤剂。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
快捷阅读

发布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