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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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江苏镇江三峡新能源丹阳市司徒镇兆瓦光伏项目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镇江三峡新能源丹阳市司徒镇兆瓦光伏项目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线路路径长.,其中新建双回(一回备用)架空线路路径长.,新建单回电缆线路路径长.,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电缆型号--/-×。详见《报告表》。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输变电工程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敏感点处能满足工频电场强度不大于/、工频磁感应强度不大于μ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三)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坏,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发生噪声和扬尘等扰民现象。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植被、临时用地的恢复工作。
(四)做好与输变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本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产生纠纷。
四、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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