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许可〔2025〕30号

佛山市发展改革局,佛山瑞浦兰钧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瑞浦兰钧动力与储能锂离子电池及系统制造新建项目(二期)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瑞浦兰钧动力与储能锂离子电池及系统制造新建项目(二期)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佛山瑞浦兰钧能源有限公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16GWh动力与储能锂离子电池(大动力型锂离子电池)生产线,主要建筑物包括生产车间、辅助用房、仓库、宿舍等。主要生产工序包括搅拌制浆、涂布烘干、卷绕、热压、配对、注液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真空搅拌机、双层涂布、辊压分切一体机、极片模分一体机、卷绕机、热压机、15t/h燃气锅炉、20t/h导热油炉等。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88728.77吨标准煤(当量值)、158267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42339.4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3187.98万立方米,水消耗量不高于240.06万吨,氦气消耗量不超过3.28万立方米。项目动力锂离子电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83.21千克标准煤/万安时。
  三、请佛山瑞浦兰钧能源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佛山瑞浦兰钧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佛山瑞浦兰钧能源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佛山市发展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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