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年产吨农药复配及年产吨微量元素水溶
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年产吨农药复配及年产吨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物理复配工艺,不发生化学反应,位于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街道创业路号,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物理复配绿色产业园内。项目不新增用地,改造现有厂房,保留现有的条固体制剂生产线,新建条固体制剂生产线和条液体制剂生产线,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公辅工程,建成后全厂形成固体制剂吨/年、液体制剂吨/年的产能。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徒开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 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
快捷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