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扬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迈安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迈安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迈安德实验、概念验证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我局办理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安南路号,项目建设内容为:拟投资万元,利用现有已建实验、概念验证车间,占地面积,购置剥壳机、分子蒸馏器、搅拌罐、脱臭塔、大型皮带机、大型提升机、卧式酶解罐、转盘好氧发酵机、多级流化塔等小试设备多台套,进行小试实验。项目建成后,形成全球粮油工程工艺及过程装备研发中心(包括风力、分子蒸馏、搅拌、分离、仓储运输、发酵、干燥、蒸发结晶条工艺试验线路),为粮油加工行业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对照《关于印发〈扬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扬环管〔〕号)文件规定,本项目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属于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扬州迪赛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项目无需申请排污总量,结合你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报批承诺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在拟建地点实施。
三、本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以及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有关职责实施。
五、如发现实际不适用告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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