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许可〔2025〕42号

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伊斯科碳五加氢及分离综合利用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惠州伊斯科碳五加氢及分离综合利用改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年产正戊烷、异戊烷、环戊烷及戊烷发泡剂9.47万吨,主要建筑物包括改造原有碳九加氢装置的加氢单元,新建稳定塔、脱异戊烷塔、脱正戊烷塔及脱环戊烷塔等,主要设备包括各塔器换热器、配套机泵及电机等。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改造完成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7258.41吨标准煤(当量值)、7305.59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0711.2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原料用能2984.90吨标准煤)、21399.4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原料用能2984.90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487.31万千瓦时、1.0MPa蒸汽消耗量不高于21.35万吨;项目改造后戊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194吨标准煤/吨,单位原料处理综合能耗不高于0.181吨标准煤/吨。 
        三、请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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