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委托桂林万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全州县绍水镇霖源村等 6 个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拦水坝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经收悉,经委托专家对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我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该防洪评价报告批复如下: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全州县绍水镇霖源村等 6 个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拦水坝位于全州县绍水镇亚元村,拦水坝工程等别为V等。本次拦水坝工程是在原来拦水坝坝址处改建的项目,拦水坝设计为混凝土重力式溢流坝、采用宽顶堰设计,坝体为实体结构。拦水坝顶高程定为167m,坝顶宽度设计为1.2m,坝高0.9m,坝顶长80m。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有关规定,设计洪水标准取1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取20年一遇。
二、同意防洪评价的编制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报告》基本参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编制。
三、基本同意《报告》防洪评价计算成果
(一)基本同意河道演变分析
基本同意河道演变趋势总体分析。河岸岸坡稳定性一般,坝址处河段河床处于稳定期,坝址所在河道建设前后河道演变趋势变化不大,拦水坝建设对河道演变基本没有影响。
(二)基本同意《报告》水文分析计算成果
2.1 原则同意《报告》采用水文比拟法的以全州水文站为依据站计算本工程段设计洪水,拦水坝工程处设计洪水成果基本合理,根据计算,坝址处 20、10 年一遇设计洪水流量分别为2733m3/s、2338m3/s。
2.2 基本同意《报告》中水面线推求方,当发生20年、10年一遇频率的洪水时,坝址处水位为177.26m、176.91m(1985 国家基准)。
(三)基本同意《报告》壅水分析计算成果
3.1 基本同意报告对拦水坝工程占用过水断面的面积及比重计算成果,当发生5~5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坝址断面占用过水断面比为5.0%~4.01%。
3.2 基本同意壅水计算成果,发生5~50年一遇洪水时,水位壅高范围在0.03m~0.07m,只对坝址上游产生壅水,对下游农田和房屋无影响。拦水坝坝高0.9m,枯水期壅高水位0.5m,回水长度450m,由于枯水期水位很低,均在河槽内,河槽较深,壅水后水位不高,还在河槽或浅滩上,未出槽,对两岸房屋和村庄无影响。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流态计算及河势影响分析成果
4.1 基本同意评价河段的流态计算原理及方法。
4.2 基本同意河势分析的结论。本工程建成后,工程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流态、流速会发生一定的调整,需在拦水坝工程河段上下游50m范围修建一段护岸,对岸坡进行防护。
(五)基本同意《报告》中的冲淤分析计算成果
基本同意拦水工程冲刷和淤积分析成果,拦水坝段冲刷深度为1.08m,根据类似工程经验,建筑物基础埋深在冲刷深度的基础上再加0.5m,即1.58m,本次设计拦水坝基础埋深为1.8m。
四、基本同意《报告》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一)基本同意《报告》行洪能力影响分析结论
拦水坝坝高0.9m,枯水期壅高水位0.5m,回水长度450m,拦水坝工程项目区河段发生5-50年一遇洪水时,水位壅高范围在0.03~0.07m,只对坝址上游产生壅水,各频率洪时河段流态变化不大,因此拦水坝工程建设对河道泄洪影响不大。
(二)基本同意《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结论
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的结论。
五、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防护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建议
1.基本同意《报告》针对业主及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
2.建议在施工阶段优化施工方案,加大过洪面积,减少壅水损失。
3.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定编制工程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在汛期应服从防汛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拆除围堰及涉河临时建筑物,恢复工程区开工前的河底高程,使工程区河道现有的行洪能力不减小,保证河道泄洪顺畅,减少施工临时设施对河道的阻碍。
4.建设单位需组织编制详细施工方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和保障措施,减少对河道安全的影响,并将施工安排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河道,避免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
6.项目实施前要严格遵照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防止水土流失发生。建设过程中对原河岸造成破坏的,应在临时工程拆除后,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河岸稳定安全。
7.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洪涝、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8.工程建设和运行须接受全州县水利局及当地有管辖权限的水利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与原有的水利工程发生交叉跨越时,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全州县水利局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