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卓迅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年产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万套聚氨酯海绵及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卓迅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万套聚氨酯海绵及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在自有厂房内进行建设。厂区占地共㎡,建筑面积㎡,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主要进行汽车内饰塑料件、聚氨酯海绵及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生产,达产后可形成年产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万套聚氨酯海绵及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培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南培评估〔〕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站,通过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水,经间接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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