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发改行审字202528

荔浦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荔浦市东昌镇民强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荔浦市东昌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给予审批荔浦市东昌镇民强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东政报〔20252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以工代赈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硬投资”和“软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做好以工代赈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5〕783号),关于《荔浦市东昌镇民强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由广西昇合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估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广西鑫雍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507-450331-04-01-476252

二、项目业主:荔浦市东昌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选址:荔浦市东昌镇民强村。

四、项目建设性质:

五、建设规模:渠基工程、渠壁工程相关附属工程具体建设内容为:建设白面水库至G323国道段三面光水渠总长1500,宽3米,高3米,壁厚0.4米,底厚0.3米,片石换填深度0.5米。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实施方案。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概算总投资为482.7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07.10万元,工程其它费用52.68万元,预备费 22.99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以工代赈资金407.10万元(含以工代赈劳务报酬203.83万元),荔浦市财政配套资金75.67万元。

八、务工组织与劳务报酬发放:项目采用“村委会+建筑公司+当地群众”务工组织模式建设,计划吸纳务工人数105人,项目计划发放劳务报酬203.83万元,占中央以工代赈资金的50.07%。遵循“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原则,组织项目区农民特别是农村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脱贫群众等困难群众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九、项目设置公益性岗位1个,水渠巡查员1名,负责护坡长1500米,主要职责为日常巡视、记录和现场安全等异常问题。资金由村集体收益安排解决。

十、项目招标: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商。

接文后,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和以工代赈相关要求,一是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在方案或概算中对应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具体内容包括务工岗位设置、吸纳用工人数及工资标准等。二是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三是规范执行项目“四制”建设规定。四是项目业主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以工代赈政策,再次对有意愿的务工群众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实名制台账。并留存会议照片和摸底调查台账备查。结合就业意愿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工需求,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五是项目业主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吸纳返乡农民工、农村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群体等比例不得低于整个项目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占中央资金的40%以上,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等要求纳入合同约定条款。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企业与务工群众签订务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务工人员信息、务工岗位、发放工资标准等列入合同相关条款。六是项目施工时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七是施工单位要每月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形成工资发放表,按程序报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后,在相关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务工群众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银行打款凭证等存档。并做好项目绩效,留存公示文件、相关影像资料、项目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务工台账、工资发放台账等及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各个环节资料,作为项目资料存档以备审查。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八是项目竣工后要建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工种及数量等信息。九是项目业主单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围绕以工代赈建设任务、以工代赈用工环节、组织当地群众开展培训情况和成效、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情况和成效(包括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当地群众获取劳务报酬情况(包括当地群众劳务报酬占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比例、是否公示到位、形式是否规范:时间是否及时等)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十是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工期进行建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

荔浦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820

(此件公开发布)

荔浦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5820日印发



信息来源:http://www.lipu.gov.cn/xxgk/fdzdgknr/zdlyxx/zdxmjs/bjpzjgxx/202509/t20250926_2914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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