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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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市吉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资街道中科大新型高效农光复合利用项目(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市吉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高资街道中科大新型高效农光复合利用项目(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包含项子工程:
()升压站:
新建座升压站,户外布置,本期主变规模为×(#)。配电装置采用户外布置,本期建设出线间隔个。安装组补偿容量为±的装置。本项目配套储能电站总规模为/,采用/储能系统,共配置套,每套储能系统包含一台升压一体机及两台储能电池集装箱;经过条电缆集电线路,接入新建的光伏升压站母线上。
()输电线路
新建回单回电缆线路,起于升压站 间隔,终于升压站外电缆终端塔,线路路径总长约.。详见《报告表》。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号),该输变电工程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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