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宿迁市人民大道号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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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环评类别
批复时间
环评批复
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承诺书
公众参与说明
江苏华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年产.万吨谷物燕麦食品项目(重新报批)
报告表
年月日
宿开审批环审【】号
公示稿-江苏华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年产.万吨谷物燕麦食品项目(重新报批)
公示版-宿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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