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丹阳市交通运输局国道丹阳丹徒界至省道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丹阳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丹阳市交通运输局国道丹阳丹徒界至省道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路线起自现状国道镇江丹徒与丹阳交界处,止于省道,采用双向四车道的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公里/小时。项目全长约.公里,其中新建段约.公里,改造利用段约.公里。建设座桥梁、道涵洞,设置平面交叉处。项目沿线不设置取土和弃土场,设置处占地约公顷的临时施工场地,用于设置施工营地、材料堆场、灰土拌合站和临时堆土场。
     
  项目设置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均不占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不可避免地穿越九曲河洪水调蓄区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取得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论证意见。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年)》、《镇江市“十四五”交通发展规划》、《丹阳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镇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丹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号)和专家函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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