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江都区纺织路号 邮编: 项目代码:---- 关于鑫龙立新材料扬州有限公司 美缝胶管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鑫龙立新材料扬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美缝胶管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周西工业园区,建成后年产万套美缝胶管。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厂区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送周西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注塑成型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米高排气筒排放(),采取全密闭破碎,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表中相关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 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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