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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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江苏油田武坚、真武油区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油田武坚、真武油区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投资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新祥村花-井场、真武镇高楼村真井场,两个井场内各新建台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电磁辐射等相关内容,需提请资质单位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施工期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扬尘按《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 第号)落实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合理风电场场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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