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达川区光荣巷号邮编:年月日-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序号项目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备注达州宝诚宝马汽车店项目达川环审〔〕号--达州市达川区乡村水务试点县水源及供水保障工程(一期)(达川区水源及供水保障工程—达川区石峡子水厂工程)达川环审诺〔〕号--承诺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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