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口新海轮渡码头有限公司乘用车辆安全检查系统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口新海轮渡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编制的《海口新海轮渡码头有限公司乘用车辆安全检查系统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新海大道新海轮渡码头,建设内容:拟设置条乘用车安全检查通道,安装台-乘用车辆安全检查系统,配套使用台最大能量为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属于类射线装置。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受照有效剂量约束值分别控制在/和./内。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项目投入使用前,应按程序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四、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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