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江都区浦江路号
邮编:
项目代码:----
关于扬州神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车身零部件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神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车身零部件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宜武路号,对车身零部件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建成后本项目年产万套汽车覆盖件。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及“以新带老”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生产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送小纪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
(二)八车间下料、切割、焊接、打磨粉尘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高排气筒()排放;前后围组焊车间下料、切割、焊接、打磨粉尘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高排气筒()排放;电泳后烘干废气、电泳后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高排气筒()排放;喷....
快捷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