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年产.万吨新型环保建材外加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东方悦达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万吨新型环保建材外加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年产.万吨新型环保建材外加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位于东方市东方临港产业园,属于新建项目。建设条万吨/年减水剂生产线、条万吨/年泵送剂生产线和条.万吨/年水泥添加剂(包括助磨剂.万吨/年、脱硫剂.万吨/年、生料助磨剂.万吨/年、节煤剂.万吨/年、除铬剂.万吨/年)生产线,共计.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外加剂及反应车间、仓库、储罐、综合办公楼及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我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评价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评价区域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第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二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标准。项目用地及周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二级标准要求,丙烯酸有组织排放参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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