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江都区浦江路号 邮编: 项目代码:----   关于扬州江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龙源江都郭村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江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龙源江都郭村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郭华村、韩阳村、郭村村、前巷村等建设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面积约亩,年均发电量.万·。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电磁辐射等相关内容,需提请资质单位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相关部门的文件及意见,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施工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施工期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施工扬尘按《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落实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快捷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