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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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中武电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渔光互补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中武电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渔光互补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拟利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花庄村、龙河村、杨景村、五舍村、新颜村约亩鱼塘建设“渔业养殖+光伏发电”项目,并于武坚镇新龙村新建座升压站,该项目经扬州江都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扬江行审备〔〕号)。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电磁辐射等相关内容,需提请资质单位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通榆河污染防治条例》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施工期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升压站绿化;施工扬尘按《扬州市扬尘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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