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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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涵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大涵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地表水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委托扬州美境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涵西村,主要采用“生态护坡工程+生物环境营造工程+本土水生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联合修复技术净化区域水质,日处理规模万吨。该项目经扬州市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扬江发改许发〔〕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扬州市水利“十四五”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施工期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运营期加强人工湿地的维护管理,做好进、出水水质监测和分析,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二)施工扬尘按《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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