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江都区浦江路号 邮编:     项目代码:----   关于扬州安德海睿科技有限公司 燃料电池供氢系统开发及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安德海睿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燃料电池供氢系统开发及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江佳路号,建成后年产万台(套)燃料电池供氢系统。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送清源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废清洗液作为危险废物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浸漆及烘干废气、粘贴及烘干废气、清洗废气、灌封及烘干废气、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切削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 切削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中相关标准,其他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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