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在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坚持生命至上,就近、就急、就专科能力和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统筹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经费,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教育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大数据部门应当协调通讯运营企业保障“”通信网络畅通,提供呼救定位等信息支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核查患者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和停靠。民政部门应当对急救患者中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进行分类认定,协调落实相关救助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健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含调度员)的招聘录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确保工作队伍的稳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落实保障救护车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任务中优先通行等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需要,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根据本市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及时予以调整。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选派临床医护人员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参与日常急救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视作对口援助服务。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职称晋升前,可在院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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