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生态环境
监测和创新应用能力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生态环境监测和创新应用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拟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和琼中县五个市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生态环境监测和创新应用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在海口市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有地块扩建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和创新应用中心(以下简称“海口中心”);租用三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儋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文昌市生态监测站现有业务用房分别建设热带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三亚中心”)、污染源和应急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儋州中心”)、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文昌中心”);在琼中县省道西侧新建热带生态环境立体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琼中中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相关要求,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施工场地落实“六个百分百”,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与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油。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避免施工扰民。严格管控施工生产废水与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区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措施,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海口中心、三亚中心、儋州中心以及琼中中心运营期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通过通风橱或万向吸风罩进行收集,汇至楼顶废气处理装置中进行处理,最后分别相应通过、、以及高排气筒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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