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扬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号 项目代码:---- 扬州立宝包装有限公司年产万个塑料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立宝包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扬州立宝包装有限公司年产万个塑料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你公司投资万元,利用位于扬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安南路号金荣科技园内幢室现有闲置厂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扩建年产万个塑料瓶项目。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扬州市兴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意见。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部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进入六圩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中的三级标准,未列明指标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中级标准;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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