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派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年本)&;的通知》(川环规〔〕)号)要求,现对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调整,予以公告。一、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审批不涉及专项评价和不属于“两高”项目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之前关于派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我局将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关于市、县级审批权限的要求适时调整。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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