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
《汕尾供电局关于申请核准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的函》(汕尾电函〔2026〕16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电力负荷需求,提高陆河县河口片区电力供应能力,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511-441523-04-01-153753)。项目单位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新建1座220千伏河口变电站,建设2台40兆伏安主变压器、110千伏出线2回、10千伏出线24回;建设110千伏吉祥至河口线路工程,线路长度约19.8千米;配套建设变电站对侧间隔工程、通信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静态总投资8586.6万元,动态总投资8691.1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607.34万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来自自有资金,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要求。
六、项目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在项目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针对识别的特征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质监工作,在收到核准文件后将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附件1)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七、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2。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4〕151号)、《关于印发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汕尾电计〔2025〕46号)、《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415232026XS0002S01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陆河府函〔2025〕179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汕尾供电局关于征求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意见的函〉的复函》。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
2.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标核准意见表
《汕尾供电局关于申请核准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的函》(汕尾电函〔2026〕16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电力负荷需求,提高陆河县河口片区电力供应能力,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511-441523-04-01-153753)。项目单位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新建1座220千伏河口变电站,建设2台40兆伏安主变压器、110千伏出线2回、10千伏出线24回;建设110千伏吉祥至河口线路工程,线路长度约19.8千米;配套建设变电站对侧间隔工程、通信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静态总投资8586.6万元,动态总投资8691.1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607.34万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来自自有资金,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要求。
六、项目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在项目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针对识别的特征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质监工作,在收到核准文件后将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附件1)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七、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2。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4〕151号)、《关于印发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汕尾电计〔2025〕46号)、《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415232026XS0002S01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陆河府函〔2025〕179号)、《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汕尾供电局关于征求汕尾110千伏河口输变电工程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意见的函〉的复函》。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
2.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标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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