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955号金沙湖畔商业中心3-1901
二、 基本情况
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在“衢州市检察院十一楼会议室智能化项目”采购中提供的ICCA证书为虚假材料,导致评委打分错误,从而中标。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肆拾元整。
五、 处罚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衢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 黄女士
3、联系电话: 05703027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