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
2、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绿景大厦B幢3楼
二、 基本情况
2019年1月至5月温州市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前期介入管理费已达我区2019年政府采购中分散限额30万元以上的标准,采购前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程序;2020年8月至12月鹿城区直管公房修缮排危项目修缮费已达我区2020年政府采购中分散限额20万元以上的标准,采购前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程序。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7〕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 处罚日期: 2021年03月12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朱先生
3、联系电话: 0577-8835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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