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杭州唯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余成亮                  

2、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置鼎时代中心2幢424室                      

二、 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接到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移送的金华市中心医院全自动酶免疫分析仪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书编号〔2020〕345号)涉嫌串标的线索后,我局成立检查组依法对移送事项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金华市中心医院全自动酶免疫分析仪采购项目于2020年6月29日上午在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3室评标,该项目采购预算80万元,共有3家供应商报名,其中杭州承致生物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承致公司)报价65.035万元,杭州唯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丹公司)报价75.05万元,杭州康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报价78.05万元。 1.经核实,唯丹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上加盖的是承致公司的公章。 2.经调查,该项目2020年6月9日第一次开标因报名供应商少于三家而流标,承致公司法人杨标为了顺利完成采购流程,联系唯丹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因唯丹公司参与意愿不强,让其内勤人员与承致公司内勤人员一起制作投标文件。 3.通过对承致公司法人杨标、唯丹公司法人余成亮询问,双方法人都承认系杨标主动联系余成亮共同参与投标,两家公司投标资料一起制作且由承致公司整理封装。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证据材料具体有:财政检查签证单1份,唯丹公司授权代表程尧、承致公司授权代表杨凡镔的询问笔录各1份,唯丹公司法人余成亮、承致公司法人杨标的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各1份,唯丹公司、承致公司的开标一览表各1份,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8份材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四、 处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唯丹公司在本次违法行为过程当中未发现有违法所得,虽有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检查的后期能积极主动配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4000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二)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日期:  2021年03月22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金华市财政局        

2、联系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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