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路274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5刑初93号,你公司在2020-2023年度洞头区大门镇道路保洁项目(编号:DTCG2019103014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2020-2023年度洞头区大门镇道路保洁项目(编号:DTCG20191030148)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7月,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力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李炳华与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春锋、评标专家毛春杰等人在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期间,谈及2020-2023年度洞头区大门镇道路保洁项目招投标相关事宜。同年8月,建科公司取得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代理后,李炳华将兴力洁公司中标的其他保洁项目招标文件交给叶春锋作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模板,并由建科公司员工张琦丰负责具体制作。招标文件公告后,因标准过高多次受到质疑、修改。2020年1月14日,建科公司抽取评标专家时,李炳华经叶春锋同意,在建科公司当场电话询问毛春杰的个人情况,并伙同张琦丰设置了相应的专业、年龄等评标专家入选条件。毛春杰入选后,李炳华再次打电话请求在评标时给予关照。同月22日,兴力洁公司以人民币2027678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5刑初93号。
2.本项目“政采云”系统评审专家抽取方案截图。
3.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李炳华、毛春杰、叶春锋、张琦丰的《询问笔录》4份。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2日向兴力洁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洞财罚告〔2021〕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兴力洁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审查,兴力洁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认为兴力洁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 处结果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金额10‰的罚款,计26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无效。
                         

五、 处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联系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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