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国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浙江国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 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九楼
二、 基本情况
根据嘉兴市财政局嘉财采监[2021]第2号《财政检查通知书》,我局派检查组于2021年7月22日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对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国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代理的塘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服务中心改造智能化项目和南台头闸外海口门及上游管理范围增设安全防护项目存在违法行为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处罚
五、 处罚日期: 2021年09月2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嘉兴市财政局
2、联系人: 姚敏健
3、联系电话: 0573-82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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