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管〔〕号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玲 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万达 号楼层 经查,你公司于年月日,在铜陵市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北埂至葫芦地)投标中,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主要证据: 证据一:铜陵市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北埂至葫芦地)招标文件; 证据二:安徽舜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证据三:铜陵市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北埂至葫芦地)评标报告; 证据四: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截图; 证据五:本机关请求负责开发评标系统的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协助调查的《询征函》; 证据六: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征函的复函》; 证据七:年月日,安徽舜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到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份页; 证据八:年月日,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到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份页。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收款单位:铜陵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铜陵分行,账号:,用途: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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