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下属单位市质安站在位于海甸岛海甸五西路和碧海大道交汇处的安华·领秀城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施工现场采取护栏、护坡、防护网、洞口遮盖等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行为代码SG-C03-55)。为加强监管,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3分,并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有效期6个月。

公示内容:市质安站在位于海甸岛海甸五西路和碧海大道交汇处的安华·领秀城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施工现场采取护栏、护坡、防护网、洞口遮盖等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行为代码SG-C03-55)。现对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3分,有效期6个月。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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