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解放南路1014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案件线索的函》,本机关对你公司在“2022年度钱清街道各村居易腐垃圾收运服务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413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于2022年10月1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2年8月16日,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金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2022年度钱清街道各村居易腐垃圾收运服务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413号)”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35万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共有十一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价47.88万元。2022年8月19日,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你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2022年8月23日,你公司向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递交《中标资格放弃声明函》,自愿放弃中标资格。2022年8月29日,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向区公管办递交《关于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处罚的申请报告》,认为你公司存在恶意竞争,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同时无故放弃中标导致项目拖延,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开工。
经区公管办核查,你公司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违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周期监管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20〕75号)要求,区公管办将案件线索移交本机关,并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收到区公管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询、了解。经问询得知,你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提供垃圾收运服务的能力,实际情况为主营废料回收的第三方挂靠你公司的名义参与本次项目招投标,但投标后第三方经过自行评估认为项目内容及自身报价无法满足盈利要求,因此作出放弃中标资格决定。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胡明庆的询问笔录1份;2.中标通知书;3.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浙江金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处罚的申请报告》;4.绍兴普天广告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放弃声明函》;5.采购文件。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绍柯财执法告〔2022〕3号),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的有关规定
四、 处罚结果
(一)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3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6750元;
(二)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 郭乐乐
3、联系电话: 0575-8116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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