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绍兴腾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绍兴腾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 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上马湾村工业园区内 2幢1层01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实名举报线索函,本机关对你公司在“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违法车辆停车管理、货物装卸入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389号)”以及“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及停车管理服务采购(编号:绍柯采〔2022〕1395-001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于2022年10月1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2年6月30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及停车管理服务采购(编号:绍柯采〔2022〕1395-001号)”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总预算金额242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标项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价22.4万元。
2022年8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委托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违法车辆停车管理、货物装卸入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389号)”进行公开招标,总预算金额10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标项三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价20万元。2022年8月25日,相关供应商就你公司的投标土地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发起质疑。2022年9月1日,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经过调查,确认你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与投标场地不符,取消了你公司的中标资格。
2022年9月13日,相关供应商向区公管办实名举报你公司在参与上述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时所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并不属于投标所用场地,投标所用场地实际并不具备土地使用证,不符合项目要求,属于弄虚作假情形,危害公平竞争秩序。根据职责分工,区公管办将案件线索移交本机关。
本机关收到区公管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你公司在两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了核实,审阅了两个项目的采购文件,联系相关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协助调查,同时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询、了解,并实地考察了你公司投标场地的具体情况。经调查得知,你公司投标场地确实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但在“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及停车管理服务采购(编号:绍柯采〔2022〕1395-001号)”中提供了由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福全街道梅三村民委员会、福全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2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明,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核实过程中也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故该项目标项二中标结果有效。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的停车场地现行有效的租赁合同为两份,落款日期分别为2021年11月16日和2022年8月23日,租赁面积分别为2280平方米和1610平方米,你公司实际按照这两份合同向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项。你公司在参与“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违法车辆停车管理、货物装卸入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389号)”时,为满足“停车场面积需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资格要求,于投标前补签了另外一份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场地面积为2610平方米的租赁合同,但从未按照此合同来支付租赁款项;投标前的有效租赁面积仅为2280平方米,并不满足该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故该份合同实际属于虚假材料,你公司负责人在问询过程中也承认了上述情形。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违法车辆停车管理、货物装卸入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389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对绍兴腾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张江海、何斌的询问笔录1份;2.对绍兴腾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张江海的询问笔录1份;3.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场地租赁合同;4.绍兴腾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投标材料;5.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询函、质疑回复函及绍兴腾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的澄清函;6.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7.采购文件。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绍柯财执法告〔2022〕2号),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的有关规定
四、 处罚结果
(一)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相应标的采购金额20000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计1400元;
(二)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 郭乐乐
3、联系电话: 0575-8116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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