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欣北钱江国际大厦 5 幢 1303 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在庆元县公路应急抢险指挥中心采购 50 型轮胎式装载机(含推雪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2〕68 号)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案依法进行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申辩,并审查核对了当事人提供的自证材料,综合考虑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提供的虚假材料属于非主观故意,系对中小企业规模认定存在过失。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 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四、 处罚结果
处以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350000 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 1750 元;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庆元县财政局
2、联系人: 姚先生
3、联系电话: 0578-6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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