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2、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386号紫荆大厦425-430室                      

二、 基本情况

2023年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杭州师范大学多功能报告厅(数字影院)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22-221,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于2022年11月22日发布招标信息,2022年12月13日进行开标、评标,2022年12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LED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TS202206100007-1-12),其中将最高对比度指标≥15000:1修改为≥50000:1,将色温指标9000K(2000-10000可调节±200K)修改为9000K(2000-13000可调节±200K),虚假材料涉及评分内容,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2.项目招标文件;3.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4.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的《调查谈话笔录》;5.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特殊事项说明函》;6.深圳市全球通检测服务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核实回复函》;7.董骏的《调查谈话笔录》;8.杭州师范大学的《情况说明》;9.该项目的《杭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10.政采云平台的项目公告;11.项目评审报告;12.中标通知书。
2023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财罚听告字〔2023〕第00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组织了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经听证,当事人认为:1.投标产品型号的最高对比度及色温实际上符合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未要求对该两项指标提供检测报告,故应认为其未做虚假响应。2.当事人对检测报告被修改事宜不知情,第一次接触该型号产品,对检测报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故当事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3.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已重新选定中标供应商,未对该次采购项目产生危害后果,情节轻微。4.当事人一直合法经营,已中标1000多项政府采购项目,未出现不良经营情况,没必要弄虚作假。
本机关认为:1.客观上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故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当事人应对投标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故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已结合该情形,在裁量基准内从轻处罚。4.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故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当事人哈曼数智视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 处结果

  1.处采购金额2982780元的千分之七的罚款,计20879.46元(大写:贰万零捌佰柒拾玖圆肆角陆分);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 0571-8958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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