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飞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浙江飞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楼1105室
二、 基本情况
你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11月30日,你公司被确定为本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591540元。2022年12月16日,你公司向采购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提出“......基于以上客观因素,我司虽有幸中标但难以按约履标,也确有我司自身抗风险能力不足、统筹谋划不及时且缺乏前瞻等因素。我司在再三权衡下,为最大程度减轻和减少对各方伤害和损失,不得已提出放弃中标请求(放弃相关合同签订等)......”。2023年1月18日,本项目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因新冠疫情原因,中标人无法履约。故重新组织招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市环保局情况说明、杭州欣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浙江飞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说明、申贝科学仪器(苏州)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杭州高新区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证明、投标文件资料、调查询问笔录、预算执行确认书、评审报告、浙江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和更正公告等。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未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意见。
四、 处罚结果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中标后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有一定客观原因,且你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恶劣影响,你公司也无违法所得,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54“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一种情形等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591540元)5‰的罚款,计¥2957.70元(大写:贰仟玖佰伍拾柒元柒角零分)。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384458348024,或者通过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5月0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建德市财政局
2、联系人: 邵菁
3、联系电话: 0571-64718168
附件信息:
建财监罚〔2023〕2 号 建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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