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宁波迪米应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宁波迪米应急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公园路26弄10号〈1-14〉室
二、 基本情况
根据举报线索,宁波迪米应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米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消防装备采购—器材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NBHSWT063,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迪米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参与本项目投标并中标。迪米公司在投标响应时提交的编号为Zb2022M2317的手抬机动消防泵组检验报告在额定电流、最大工作压力、最长引水时间方面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以上事实有迪米公司响应的投标文件、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函询回复资料,询问笔录、迪米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陈述申辩书、项目采购公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迪米公司投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6月27日向迪米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采购 罚先告字〔2023〕第1号),告知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迪米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但未申请听证。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 处罚结果
鉴于调查处理过程中,迪米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16“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中标无效,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贰元整(5152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7月11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联系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400-881-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