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浙江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 瑞安市元隆山庄4幢1601室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2023年7月28日提交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涉嫌串标行为告知函》,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对你单位在“霓屿街道办事处C-19地块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DTCG20230705059,以下简称本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本政府采购项目,提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里的消控员蔡淑海(身份证号码:330325198107277138)实际不是你单位职工。且查明蔡淑海为瑞安市方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工。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 处罚依据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考虑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本项目已废标,未造成损失,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第三种情形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 处罚结果
1.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贰元玖角叁分(¥5642.93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至指定账号,收款人: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财政局,账户:231000001860299000076,开户银行:洞头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10月12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联系人: 许鑫
3、联系电话: 0577-63387968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