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台州九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台州九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安洲南路121号二楼                      

二、 基本情况

仙居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样品检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TZJX-2023-0023)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标项一预算金额3459934元,最高限价2767948元,标项二预算金额1317360元,最高限价922152元。2023年5月29日代理机构台州九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5月29日、5月30日、6月16日对采购文件进行了三次更正,开标时间仍定在原定时间2023年6月19日,6月16日更正后留给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足十五天。标项一共有11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标项二共有12家供应商参与投标,6月1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6月20日,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对仙居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样品检测服务项目更正公告发布不规范、更正后距离开标日期时间过短等问题提出质疑,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答复。2023年7月17日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向仙居县财政局提起关于当事人未书面答复质疑及发布更正公告后未按规定延期开标等事项的投诉,2023年7月31日仙居县财政局作出责令废标的投诉处理决定。2023年7月31日台州九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发布废标公告,并于2023年8月8日发布重新采购公告。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四、 处结果

  1.当事人未按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元)。
2.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质疑的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综上,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五、 处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仙居县财政局        

2、联系人: 陈女士            

3、联系电话: 0576-877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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