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唐某某甲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唐某某甲
2、地址: 瑞安市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
二、 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1日,唐某某甲作为本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活动。在评审过程中,其签署了“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之前也未参与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等的咨询、论证工作,不存在需要回避情形”、“如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处罚”。某公司甲作为供应商参与本政府采购项目的磋商活动。经评审后,确定华某公司甲为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2年5月15日,采购人某街道办事处与成交供应商某公司甲签订本政府采购项目合同。2022年7月14日,本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履约验收。另查明,唐某某甲系瑞安市某街道某村人,父亲唐某某乙,母亲林某某。成交供应商某公司甲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乙系唐某某甲直系血亲,与唐某某甲为父子关系。唐某某甲明知投标(响应)供应商某公司甲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乙与其系直系血亲而不主动回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规定,构成参与评审活动时与成交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违法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第二十六条
四、 处罚结果
处罚款45000元,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责令退回评审费300元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瑞安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蔡先生
3、联系电话: 0577-6582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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