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某公司甲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某公司甲
2、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某路某号
二、 基本情况
采购人瑞安市商务局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千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瑞安市商务局2023年救灾物资采购(第一批)成交结果更正的情况说明》,某公司甲在参加“瑞安市商务局2023年救灾物资采购(第一批)”(采购编号:QDCG2023111)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第二十四条
四、 处罚结果
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15.82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5791.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瑞安市财政局
2、联系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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