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2、地址: 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5-1幢                      

二、 基本情况

根据常山县审计局于 2023 年12 月1 日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常山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业务平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涉嫌违法的审计事项移送函》,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衢州分公司)、衢州皓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丰公司)、衢州市凯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际公司)在参加常山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业务平台工程(编号:GXZFCG-2021-GK01)的政府采购中,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于2023 年12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在 2021 年 3 月4 日常山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业务平台工程(编号:GXZFCG-2021-GK01)的政府采购中共有联通衢州分公司、皓丰公司、凯际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皓丰公司和凯际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联通衢州分公司编制,皓丰公司和凯际公司只负责检查和上传投标文件。调查中同时还发现皓丰公司、凯际公司和联通衢州分公司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凯际公司275 个明细项目报价除—2—KT 展板等 9 个明细项目外,有266 个明细项目投标报价与联通衢州分公司投标文件报价*0.39 的结果一致;皓丰公司275 个明细项目报价除 KT 展板等9 个明细项目外,有266个明细项目投标报价与联通衢州分公司投标文件报价*0.66的结果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联通衢州分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汪建豪和联通衢州分公司常山副经理柴俊杰的《询问笔录》、皓丰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吴柳俊的《询问笔录》、凯际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王刚的《询问笔录》;联通衢州分公司、皓丰公司和凯际公司的投标文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 年1 月2 日向联通衢州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联通衢州分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联通衢州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要求听证。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3—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人编制”、《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财法〔2018〕9 号)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二)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的”以及《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7项的规定。                 

四、 处结果

  本机关认为: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正确认识到上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预算金额2818743 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零玖拾肆元整(¥14094.00元)。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01687327059011001,开户行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常山县财政局        

2、联系人: 李卫明            

3、联系电话: 0570-501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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